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原始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区域创新、人才支撑、体制机制创新、创新环境等创新型省份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