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