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优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依法组织相关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