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收集优质农产品生产信息。

鼓励优质农产品生产者在播种(移栽)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相关生产信息。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