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系统,定期开展监测并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信息;(三)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