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三)加强饮用水水源水量的监测,合理调配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出现重大旱情时,应当优先保障饮用水取水;(四)收集整理饮用水水源的水文资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