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河长制的管理内容。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建立并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制度。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