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系统,定期开展监测并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信息;

(三)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