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和验收规范的场地、设施。(二)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的服务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