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贸市场改建、扩建时,确需为场内经营者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县(区)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确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