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和验收规范的场地、设施。

(二)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的服务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