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商铺的招商招租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