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条件、程序和所应提交的材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拟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的公示、批准和公布,依照前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