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条件、程序和所应提交的材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拟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的公示、批准和公布,依照前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