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条有效经评审通过的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