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管理人员的培训。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