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