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评审、鉴定和专业咨询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织规则,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