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自治县公民穿戴本民族服饰。鼓励自治县少数民族干部在参加重大会议、重大节庆和重大活动期间穿戴本民族服饰。鼓励服务行业和没有制式服装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间穿戴民族服饰。重要节日、庆典、芦笙斗马等活动中,表演人员应当根据演出需要穿戴民族服饰。提倡中小学校学生穿戴本民族服饰。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