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传统节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宣传活动。在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开设少数民族节目。自治县主管的其他公共传媒机构应当开设专题栏目,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