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及其他产业规划相衔接。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