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民族语言培训班。鼓励使用苗、瑶、侗、壮等本民族语言文字搜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并与汉语进行互译。提倡在家居、门联、厅堂以及民族民俗活动中使用苗、瑶、侗、壮等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图腾。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