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民族语言培训班。

鼓励使用苗、瑶、侗、壮等本民族语言文字搜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并与汉语进行互译。

提倡在家居、门联、厅堂以及民族民俗活动中使用苗、瑶、侗、壮等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图腾。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