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五)开展传承活动遇到困难,可以向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扶持;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