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鼓励支持自治县内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理合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化创新,创作体现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影视作品。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