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鼓励支持自治县内外各类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学术团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传承、研究工作,提倡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