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林业经营者在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