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