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