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保护,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以及破坏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自治县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