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