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报告火情。接到报告的当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发现火情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迅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扑救。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迅速调动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支援扑救。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