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