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传统村落保护标志,在传统建筑的旁边设置统一的传统建筑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