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重建活动,对建(构)筑物进行修缮和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整体风貌协调一致。对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协调的现有建筑,有序进行改造。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要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环境整治,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