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重建活动。但是,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的下列情形除外:(一)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二)垃圾、污水处理和厕所等生活设施的建设;(三)非保护建(构)筑物的拆除重建;(四)鉴定为危房且经评估已丧失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的拆除重建。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