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村落的传统格局、传统风貌、传统文化和自然景观的整体协调和衔接;

(二)传统建筑应当完整保留,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时不得改建或者拆除,确需拆除重建的,应当在原址上按照原建筑风格和规模进行;

(三)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严格控制高度、造型与色彩。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