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小广告发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未经有关广告审查部门审查,禁止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小广告。违反前款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