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发布的小广告中标明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通知有关电信企业,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该号码使用等相关措施。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