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小广告发布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表现形式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涉赌、涉黄、涉毒、涉枪、金融诈骗、非法行医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小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