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交通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