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交通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