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位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考虑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性质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科学测算停车需求,合理布局停车场地和设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