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