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市政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