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记录车辆出入信息或者未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相关记录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数据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