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范设置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辆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