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非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