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道路停车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车辆停放秩序和安全进行管理;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负责道路停车位使用费交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三)对道路停车位实行智能化管理;
(四)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停车位信息;
(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
(七)按照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