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位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使用道路停车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停车位设施;(二)机动车按照停车位指示标志并依车辆通行方向停放,非机动车按照指定方向停放;(三)按照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四)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位使用费;(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服从处置要求;(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