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使用道路停车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使用停车位设施;

(二)机动车按照停车位指示标志并依车辆通行方向停放,非机动车按照指定方向停放;

(三)按照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四)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位使用费;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服从处置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