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方式公布停车位区域、数量(面积)、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主体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