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道路停车位使用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免于支付道路停车位使用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