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道路停车收费实行电子计时计费的方式。电子计时计费设施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道路停车位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